分享到:
索引号: A25010-9234-5688-3468-4011-553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9-11-1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 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浏览量:
  • 字体【      】

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

             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洪办发[2017]21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5日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6〕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增强农村社区服务功能,推进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政主导、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以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为根本,以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为核心,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进一步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打造一批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二)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各县(区)、开发(新)区要结合实际,每年选择不少于8%的行政村进行试点。新农村建设的中心村同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择优纳入试点范围。到“十三五”末,力争全市30%以上的行政村启动社区建设,试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普及,社区农民自治的有效机制日趋完善,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任务

(一)组织建设、总体规划、选点布点和建设模式

组织建设。农村社区建设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牵头,以村民自治为根本途径和有效手段,发动农村居民参与,同时不改变村民自治机制,不增加农村基层管理层级。推进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增强乡镇、村党组织服务功能。全面推行农村“党建+”模式,以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带动农村自治组织、群众组织、经济社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农村党组织引领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依法确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促进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加强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监督委员会建设。以农村“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模范、老退伍复员军人)等新乡贤为主体,积极组建村民理事会及各类合法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聚居人口适度、服务半径合理、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全等原则,高起点、高标准做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并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镇村联动规划等相衔接,做到“多规合一”。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撤村并居,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农地用途。

选点布点。“十三五”期间,各县(区)、开发(新)区每年各选择至少8%的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选点布点要充分结合新农村建设或其它创建示范工作,既要注意强化组织协调,也要积极引导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既要注重硬件基础,也要注重居民的主动性和认同感。选点要经过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试点申请报告之后方可列为试点。

建设模式。结合地方资源禀赋、经济条件、人文特点和发展方向,针对中心村、城中村、城边村、集镇镇区所在村、移民搬迁新村等不同类型,按照便于管理服务、便于村民自治、便于社区功能发挥的路径,科学确定农村社区建设模式,以“一(行政)村一社区”模式(以行政村为中心,以增强社区服务功能为目标,最大程度服务于偏远的自然村和集散户)、“中心(社区服务站)+村落(社区服务点)”模式为主,有必要的地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一村多社区、多村一社区等模式,但必须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

(二)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

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以政府公共服务、志愿服务、市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和“一门受理”、“一站式”服务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社区延伸,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社区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社区教育,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教育组织体系,鼓励各类教育资源向农村居民开放,用好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农村社区教育教学点。改善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条件,加大对乡镇、村卫生和计生服务机构设施改造、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快农村养老服务平台、妇女儿童关爱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三留守”人员精神慰藉、情感关爱、文化娱乐等需求。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救急难”工作试点。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加农村社区志愿服务,积极组织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服务。鼓励经营性服务机构投入农村社区服务业,创办农村经营实体,为农村居民提供超市、配送、物流、电子商务等生产生活方面全方位的服务。鼓励向社会购买农村卫生保洁、养老助残、就业培训、“三留守”人员关爱等服务。

服务平台。按照节约实用、布局合理、资源优化的原则,加快建设农村社区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相衔接、互补充的公共服务体系。乡镇应建社区服务中心、行政村要建社区服务站、有条件的自然村可建社区服务点,社区服务站(点)要使用全国统一的社区标识。平台要功能完备、设施完善、管理高效,力争覆盖全部人口。各地要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分散的农村集体公共用房和服务设施改造用于平台建设。

(三)治理水平、文化认同和人居环境

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水平。指导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高农村社区自治水平,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构建法治、德治、自治“三位一体”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加强农村社区协商,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和民事民议民决的要求,对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事务,广泛开展协商,推动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加强农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警备室等法治机构和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治工作网络、机制、人员和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加强特殊人群管控工作,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实行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等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反映诉求、解决纠纷矛盾。

强化农村社区文化认同。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引导农民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文体活动场所建设。引导和支持农民自办各种文体组织,创作健康向上、群众喜爱的文化作品,丰富农村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开展“文化乡村,魅力社区”活动试点社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农村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发展乡贤文化,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健康文明向上的农村社会新风尚。

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推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与新农村建设、扶贫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有机结合,形成建设合力。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加强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内绿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河道净化、出行无障碍化。强化社区居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活习惯、生产方式和良好风气。建立和完善“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处理)、县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健全日常保洁和长效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开展生活污水处理。注重保护、传承农村社区历史文化遗产、乡土特色和田园风光,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使试点社区规划、建设、发展与环境相协调。

三、切实加强对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绩效列入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市、县、乡三级分别成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五统一分”(即: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资源、统筹资金、分头实施)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民政部门切实履行好牵头职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抓好落实。严格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建立农村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各部门、单位向农村社区延伸下移、具有考评要求的工作,须经同级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立以农村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评价标准的考核机制,考评工作由同级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取消对农村社区的“一票否决”事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农村社区下达招商引资、财税等工作任务。

(二)加大政策扶持,完善共建机制。各级政府尤其是试点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用于农村社区建设。各行业部门安排到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领域的经费,按照既有资金管理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的原则,集中投入,形成集聚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统筹利用好村集体经济收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重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网络、农村居民活动场所建设需要,按规定合理安排农村社区工作经费和人员报酬。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赠或兴办社区服务业。通过补助、贴息、奖励、收费减免、购买服务等激励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落实和完善支持农村社区建设的价格优惠政策,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保障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经批准,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可享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相关政策。

(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人才保障。以村“两委”成员、农民党团员、社区志愿者为骨干,建立农村社区建设人力资源支撑体系。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一人多岗、一岗多责的原则,合理配备社区工作人员,重点从现任村组干部、村后备干部、农村“五老”、农村致富能手、巾帼志愿者、外出务工返乡农民等人中选拔。积极引导大学生村官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鼓励县级以上机关党员、干部到农村社区挂职、驻点包户。支持农村社区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挂职锻炼等方式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结合“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督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定期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督促检查,加强工作指导,认真分析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充分发掘和宣传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典型,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市委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部门职责、重点任务分工,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本意见精神。各县(区)、开发(新)区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1、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2、农村社区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

与管理要求

 

 

 

 

 

 

 

 

 

附件1:

 

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进度安排

1

完成农村社区试点的选点

市民政局、市委农工部、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

每年3月前

2

出台《农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团市委、市妇联

2017年6月前

3

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引领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促进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4

指导做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5

改造、新建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设置。

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工部、市发改委

持续实施

6

结合县级电子政务统一平台及社区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出台农村社区信息化建设具体措施,探索“一门受理”、“一站式”服务机制。

市委农工部、市工信委、市发改委

2017年8月前

7

出台加强农村社区教育具体举措。

市教育局

2017年8月前

8

出台加强和改善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条件的具体举措。

市卫计委

2017年8月前

9

加快农村养老服务平台、青年空间阵地、妇女儿童关爱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三留守”人员等各类人员精神慰藉、情感关爱、文化娱乐等需求。

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持续实施

10

组织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市人社局

持续实施

11

开展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救急难”工作试点。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2017年8月前

12

出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加农村社区志愿服务的具体举措。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

2017年6月前

13

引导经营性服务机构投入农村社区服务业,创办超市、物流配送、电商农家店等农村经营实体

市商务局、市农业局

持续实施

14

加强农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等法治机构建设,积极开展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

市司法局

持续实施

15

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综合机制。

市综治办、市司法局

持续实施

16

加强农村社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市公安局

持续实施

17

出台加强农村社区警务、警务辅助力量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的具体举措。

市公安局

2017年6月底

18

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市司法局

持续实施

19

加强农村社区协商,指导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高农村社区自治水平。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20

发展农村社区文化,丰富农村居民文化生活。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持续实施

21

加强农村社区文化阵地建设,出台推进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的具体举措。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8月前

22

开展“文化乡村,魅力社区”活动。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持续实施

23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市委农工部、市建委

持续实施

24

建立和完善“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处理)、县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健全日常保洁和长效管理机制。

市委农工部、市城管委

持续实施

25

因地制宜开展生活污水处理。

市委农工部、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持续实施

26

安排农村社区建设专项经费,支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27

整合各类涉农公共事业发展资金,统筹用于农村社区建设。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28

出台支持农村社区建设的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

市物价局、市发改委

2017年8月前

29

保障农村社区建设用地。

市发改委、市国土局

持续实施

30

加强农村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结合“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做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市委农工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31

积极引导大学生村官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

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工部

2017年10月前

32

制定乡(镇)、街以上机关党员、干部到农村社区挂职、驻点包户工作方案。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2017年8月前

33

把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绩效列入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考评,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工部

持续实施

 

注:责任单位排在第一个的是该项工作的牵头单位。

 

 

 

 

 

 

 

 

 

 

附件2:

 

农村社区综合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标准与管理要求

 

农村社区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主要在行政村和有条件的自然村配置的、为广大农村居民公共生活和社会治理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场所,是保障农村居民就近就便享受公共服务和实现社会源头治理的重要载体,包括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自然村社区服务点。为积极稳妥推进平台建设,制订如下十五条建设标准及要求:

一、合理规划布局

1、科学统筹规划。把平台建设和发展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好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等农村有关规划的衔接,并与农村撤乡并镇、村庄整理、扶贫开发、农村基层组织和社区试点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

2、分类组织推进。对已有相对集中且设施条件符合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重点推动资源优化组合和服务提质增效。对已有面积明显不足、功能设施不健全、分散、闲置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通过整合利用、改扩建、转变用途等方式加以改造利用。贫困落后、设施匮乏、功能短缺、人员集中、需求迫切的地区,如有必要,可考虑分批新建。

3、合理安排布局。综合考虑覆盖人口规模(常住人口1000人左右)、居民活动半径(步行路程1小时左右)和地域范围(服务半径5公里左右)等因素,切实把辐射地区农村居民纳入平台服务半径。一个平台原则上覆盖一个行政村,有实际需要或条件允许的可以覆盖多个村。

4、规范项目选址。新建或利用现有设施改造的平台,应选址布点在农户相对集中、人气较旺、交通较为便利的地段区域,并尽量与村民交往生活中心区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等统筹规划、就近安排。

二、健全功能标准

5、优化功能配置。平台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其他服务三类功能于一体。其中,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卫生计生、文化体育、就业社保、养老助残、妇儿关爱等;社会治理主要包括组织建设、党员活动、综治警务、司法调解、人口管理等;其他服务主要包括代买代卖,代收代发邮件快件,小额存取、信贷,信息咨询,缴费充值等服务。

6、明确设施标准。平台应建有综合服务设施和室外活动场地(含宣传栏)。其中,综合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综合服务、卫生计生、文化学习、警务治安、文体活动等业务功能用房;室外活动场地因地制宜配备健身活动器材,安置集村务公开、惠农政策、涉农法规、务农技术、科普文化等于一体的宣传栏,条件允许的可以搭建简易戏台。

三、推动资源整合

7、利用现有设施。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公共用房等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等形式建设服务平台。对农村基层现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文化室、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卫生室、计生室、计生协会之家、农村社区、警务室、人民调解室、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农村幸福院、妇女之家、儿童快乐家园、综合服务社等设施,可在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按照一室多能、一室多用的要求,拓展服务功能,并保证正常开放和充分使用。

8、整合资金项目。对各行业部门、各级政府既有渠道安排到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领域的经常性资金投入,可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凡是在平台上安排的功能和设施,相关行业部门不宜再要求或投入新建单独的设施用房;因发展需要安排的新增投入,应主要用于完善平台相应功能和保障条件。

9、推动集中服务。除专业性或生产性强、已有功能设施不宜转移置换的外,应尽可能集中配置到平台上。要调整、合并、简化办事流程,建立功能事项清单,合理组织分类,完善平台的集中办事办证和代理服务等综合功能。对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的新建村庄或新农村建设中的新建农村小区,要将平台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同步实施。

10、共享信息网络。推进平台信息技术和网络服务应用,统筹利用现有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和部门业务应用系统,结合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建设,整合民政、就业、社保、卫计、公安等业务系统的服务功能,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服务、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各领域现有信息服务资源整合共享,有效推进基本信息服务向农村基层拓展延伸,为开展一站式便民服务提供便捷渠道和技术支持。

四、创新管理运行

11、健全管理模式。平台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辖区内的公共服务资源,汇总整合各级各部门的资金项目,各行业部门加强指导和资源保障;乡镇政府根据实际选择服务项目,调配驻村工作人员,监督日常运行;平台所在村两委要组织周边村民充分利用平台资源,积极参与平台活动,有效享有平台服务。结合网格化管理,将人、地、物、事、组织等网格管理要素纳入平台,及时收集解决群众诉求、开展社会治安防控、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12、加强资产管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平台,应明确平台的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乡镇及以上财政资金和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入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和村集体共有。平台属于公益事业场所,其土地、房屋及配备使用的公共财产,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和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滥用平台设施。

13、优化人员配备。平台不单设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主要通过县、乡两级统筹,以及向村“两委”成员和现有基层管理服务人员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人员配备。根据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覆盖人口规模,合理配置管理服务人员的数量和结构。不断改进购买服务方式,加强人力资源配置,实行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相结合,确保服务人员到位,切实避免有设施、没人干,有设备、不会用的情况。

14、丰富活动内容。把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丰富群众文体生活、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平台服务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传承乡贤文化和优良家风。充分挖掘和传承用好各地优秀文化资源,发挥群众性活动组织的作用,开展丰富多样、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民俗项目。

15、引导社会参与。放宽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公共服务的进入门槛,探索社会组织参与投入、管理和提供服务,灵活采取直接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平台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农村自治组织发展,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与,加强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依托平台更好地提供农村居民服务,有效聚集人气,便利居民生活。平台建设服务内容、方式等,可由村民会议集体研究提出意见,保障决策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