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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9-11-1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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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7〕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5日

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4〕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专项资金适用对象: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产业品牌奖励、旅游景区(点)建设扶持补助、旅游发展绩效奖励及旅游人才培养等旅游产业方面的专项支出。另如有未纳入资金使用计划的旅游宣传活动、旅游项目奖励补助等,由市旅发委上报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项目管理原则。通过申请、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有效管理。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旅游项目库。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为辅。

  三、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扶大扶优,坚持专款专用,避免资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跟踪问效原则。市旅发委、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宣传、奖励范围,补助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旅游宣传促销。

  一、城市形象宣传。国际国内各类媒体发布城市形象广告宣传,举办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等费用。

  二、旅游宣传促销。赴境内外举行旅游推介会,年度重点目标市场的专项促销和对年度目标市场的各类媒体、旅行商的广告宣传,采办旅游促销品等费用。

  三、旅游宣传品制作。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出版物、旅游导览图、旅游纪念品制作、印刷等费用。

  四、国际国内参展。参加国际国内旅游博览会、展销会、区域合作交流会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杂费等费用。

  五、中外媒体记者采访、采风,旅行商踩线等合作交流费用。

  第五条旅游产业品牌奖励。

  一、旅行社品牌奖。

  (一)新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对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推荐,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景区品牌奖。对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推荐,新评定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旅游饭店品牌奖。对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推荐,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的银树叶级、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四、旅游商品品牌奖。对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并在当年度获得市政府、省旅发委和省政府、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表彰的优秀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一种商品多级获奖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五、特色旅游文化活动奖。支持各县区、景区开展各类旅游文化活动。凡经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旅游文化活动,按年度由县区旅游管理部门推荐,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综合评定,评选出十大特色旅游文化活动,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导游服务品牌奖。对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推荐,当年新评定的三星、四星的导游员,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旅游景区(点)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获得国家A级资质或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牌命名的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

  (二)按国家旅游相关标准建设,旅游项目投资额达亿元以上,且当年对外营业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和省给予了资金扶持,需市级配套的旅游景区(点)项目。

  二、补助方式。

  (一)补助项目。

  可以申报旅游景区(点)建设补助的项目为: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游步道、公厕、污水处理设施、智慧旅游等,且当年9月30日前可竣工的建设项目,9月30日后才竣工的建设项目可转至次年申报。

  (二)补助标准。

  1、国家3A级(含)以上的旅游景区(点)建设,按不超过项目核算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助;其他旅游景区(点)建设按不超过项目核算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游客服务中心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补助最高限额为:

  国家5A级景区:500万元;国家4A级景区、投资额亿元以上项目:200万元;国家3A级景区:100万元;南昌市乡村、特色、红色旅游点:50万元。

  (三)市旅发委每年上半年对旅游景区(点)申报补助资金建设项目审核立项,并于当年10月份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和资金计划情况确定核算投资额标准,并计算应补助金额后报市政府批复,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下达补助资金。

  三、景区(点)的同一建设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第七条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一、旅游客源招徕奖励。全年地接在昌过夜国内游客达到5000人天次以上的旅行社,按照每人每天次6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地接在昌过夜境外游客达到1000人天次以上的旅行社,按照每人每天次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条件为:必须在南昌游览一个需购买门票进入的国家A级景区,入住旅游星级饭店或绿色旅游饭店。

  二、旅游包机、专列、包车奖励。由我市同一家旅行社承接,单架次飞机组织境外游客人数在120人(含)以上,每架次奖励3万元;单列火车组织省外游客人数在300人(含)至500人,每列次奖励3万元,或500人以上,每列次奖励5万元;单次旅游包车组织省外游客人数在300人(含)以上,奖励3万元。以上奖励条件为:必须在南昌游览一个需购买门票进入的国家A级景区,入住旅游星级饭店或绿色旅游饭店。该奖励资金每季度审核兑现一次。

  三、旅游车队综合服务质量奖励。对经市旅发委考核,全年成绩突出的旅游车队,评出前三名,各奖励3万元。

  第八条在旅游专项资金计划中,按不高于3%的比例安排旅游产业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旅发委是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实施及验收;市财政局是旅游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第十条市旅发委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上级业务部门总体要求,确定年度旅游产业工作要点,据此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属旅游单位(指市属事业单位和企业,下同)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需向市旅发委提出申请;其他旅游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需向所在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会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旅发委。市旅发委将审核意见及奖励资金安排在旅发委官网上公示7日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安排文件在财政官网上公示7日。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市属旅游单位的扶持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旅游单位;将其他旅游单位的扶持奖励资金下达给所在县区,由所在县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旅游单位。

  第十二条在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不得申报本办法奖励项目。

  第十三条旅游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旅游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旅发委、市财政局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三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违反本办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区也应设立本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县区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产业品牌奖励、旅游景区(点)建设扶持补助、旅游发展绩效奖励及旅游人才培养等旅游产业方面的专项支出,支持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其他扶持政策办法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55号)同时废止。

 

 

 

 

 

 

 

 

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旅游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旅游强省建设的意见》(赣发〔2013〕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南昌市旅游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将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的支柱产业,加快推进旅游强市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1.打造全省旅游核心集散地和旅游名城。

  充分发挥南昌独特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围绕历史文化和绿色生态两条主线,扩大旅游产业规模,加快旅游业态创新,强化旅游产业功能,提升旅游发展质量,努力把南昌建设成为融红色旅游、文化观光、生态旅游、休闲度假、商务会展于一体的全省旅游核心集散地和旅游名城。

  到2016年,全市建成10个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其中滕王阁创建成为5A级旅游景区;梅岭创建成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打造提升100个乡村旅游景区(点);创建30个四星级(含)以上的旅行社。全市旅游接待总人次和旅游综合收入在2013年基础上实现翻一番,旅游总收入占全市GDP比重达12%以上。

  二、主要措施

  2.强化旅游规划引导。

  市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旅游业发展,修编《南昌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8—2020),将旅游产业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相融合,发挥旅游产业规划对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旅游项目建设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各县区要编制各自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控详规划,确保旅游开发的科学性。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为市、县区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牵头各类旅游规划编制、评审、报批,并监督实施。县区旅游发展规划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按程序报批。

  3.突出资源优势打造特色旅游区。

  坚持以红色旅游为龙头,绿色、古色旅游为依托,打造一批特色旅游区。以八一起义纪念馆、小平小道、新四军军部旧址陈列馆、方志敏广场等为基础,建成红色教育旅游区;以鄱阳湖南矶湿地生态旅游区、天香园、象山森林公园等为基础,建成绿色生态旅游区;以滕王阁、绳金塔、八大山人梅湖景区、汪山土库、安义古村群、梓源民国村等为基础,建成古色文化旅游区;以梅岭、厚田沙漠、凤凰沟景区、湖光山舍田园农庄等为基础,建成休闲度假旅游区;以佑民寺、金山寺、圣水堂天池寺、翠岩寺、天宁寺、万寿宫等为基础,建成宗教文化旅游区;以大象湖湿地景观、秋水广场、赣江市民公园、瑶湖、青山湖、艾溪湖湿地公园以及“一江两岸”风光带及亮化工程等为基础,建成水上观光体验旅游区;以李渡元代酒窖遗址、中国(文港)华夏笔都和李渡烟花等为基础,建成传统工艺旅游区。

  4.推进旅游景区重大重点项目建设。

  万达文化旅游城。按照文化、旅游、商业、度假、休闲“五位一体”的规划,扎实推进项目建设,使之成为南昌城市的新名片,南昌旅游的新亮点。

  南矶湿地生态旅游区。抓住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契机,以新建县南矶乡和南昌县蒋巷镇一部分为区域,打造以南矶湿地自然保护区为核心的鄱阳湖生态旅游高地和南昌旅游新龙头。

  滕王阁改扩建工程。根据创建5A级景区的需要将周边建筑予以置换,与现滕王阁景区连片,形成滕王阁文化旅游区,将其打造成有深厚文化内涵、国内一流的5A级旅游景区。

  梅岭景区综合开发。加快推进四季花谷项目和梅岭竹海项目建设,将梅岭打造成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大象湖湿地景观工程。充分发挥象湖、梅湖优势,连通两湖水上通道,把大象湖湿地景观建设成为鄱阳湖生态旅游区的都市展示区。

  天香园改造提升。重点围绕“候鸟天堂”主题,建设集“生态科普、文化博览、休闲游憩”等于一体的世界级都市候鸟公园。

  南昌旅游集散中心综合体项目。依托南昌在全省的枢纽性区位优势,充分利用航空、铁路、公路的辐射效应,规划建设一个具备旅游集散、旅游超市、综合服务、信息聚集、宣传营销、交通换乘等功能的旅游集散中心,提升南昌旅游集散地综合服务功能。

  5.培育多元旅游业态。

  优先发展城市旅游。突出南昌省会城市区位优势和文化特色,完善城市旅游功能,建设一批旅游购物特色街区和夜间旅游集中消费街区。

  提升发展乡村旅游。各县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特色小镇建设,打造一批旅游示范景区(点),使乡村旅游成为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新的增长极。

  积极发展养生旅游。充分利用我市中医药科研、人才优势和人文、山水资源优势,加快创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推动养生养老旅游产业发展。

  推动发展水上旅游。依托赣江、象湖、梅湖、艾溪湖、瑶湖、军山湖等水系资源,积极发展水上摩托、赛艇和“赣江水上游”、“夜游赣江”等观光体验项目,展示南昌独特的水文化资源和水上旅游品牌。

  培育发展温泉旅游。支持新建、湾里、安义打造高质量、高水平温泉休闲度假区和温泉休闲小镇,为我市温泉旅游新业态成规模、上档次发挥重要作用。

  促进发展会展旅游。借助绿博会、世界低碳与生态经济大会暨技术博览会品牌优势,推动国际、国内各类会展在南昌举办,促进会展与旅游相互融合、相互发展,使南昌成为中部地区会展旅游中心城市。

  支持发展宗教旅游。依托佑民寺、青云谱道观、西山万寿宫,联合周边地区的东林寺、宝峰寺、真如寺和云居山等宗教场所,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宗教精品旅游线路。积极引进大型宗教旅游项目,促进普贤寺尽快重建,为我市宗教旅游提供项目支撑。

  6.改善旅游配套功能。

  完善旅游公共设施。更新完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城际公路旅游引导标识系统。在城市中心、游客集散地设置一定数量的户外旅游信息广告牌,纳入相关市政、路政建设规划,并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昌北机场、南昌西客站、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要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免费为游客提供与旅游相关的各类信息,并受理游客投诉。各县区也要在本区域规划建设一批旅游咨询点、导游服务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构筑旅游交通网络。按照全省旅游公路建设规划,统筹新一轮旅游交通建设资金,与省支持资金配套,扶持一批旅游公路建设。尽快启动南矶湿地、新祺周至汪山土库、昌北至梅岭镇旅游快速公路建设。实施全市旅游道路沿线及城市出入口旅游景观提升改造工程。实现旅游道路沿线旅游引导标识全覆盖,旅游景区和主要公路连接线全覆盖。

  完善旅游住宿体系。扩大全市旅游饭店的规模,鼓励社会力量在城市兴办经济型酒店,在旅游乡镇、旅游区周边建设符合规划的特色民居客栈和农家旅馆,形成满足各种游客需求的旅游住宿体系。

  构建旅游信息平台。以网络为平台,构筑方便快捷高效的旅游畅通渠道,在机场、车站、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游客集中地,放置旅游触摸屏;4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其他品牌涉旅企业逐步实现智慧旅游;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3A级以上旅游景区和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免费开通无线网络。

  扶持旅游商品发展。进一步开发一批特色鲜明的地方旅游商品;同时,鼓励各种经济成份从事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扶持培育旅游商品产业集群和旅游购物中心的发展,延长旅游产业链。

  打造旅游演艺精品。鼓励和支持滕王阁景区打造旅游精品剧目《千年滕王阁》;充分挖掘洪崖乐祖音乐文化,鼓励和支持市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湾里洪崖丹井景区建设洪崖剧场,打造具有影响力的精品剧目。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打造高水平、互动性的夜间休闲文娱精品,不断丰富游客夜间娱乐生活。

  7.推进旅游品牌创建。

  创建旅游景区品牌。鼓励引导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按照国家A级景区、省A级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标准,加大对旅游道路、游客接待中心、停车场、旅游公厕、导览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完善景区综合设施建设,提升景区整体服务品质。对创建3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在建设项目上给予优先安排,在政策扶持上给予奖励补助,在宣传推广上给予重点支持。

  创建星级饭店品牌。积极引进国内外品牌连锁酒店和酒店管理集团落户南昌,实现我市星级旅游饭店向品牌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通过政策优惠、资金奖励、人才培养、优化环境、宣传推广等多种措施,积极鼓励引导本土现有旅游饭店对照国家星级旅游饭店评定标准,提升旅游饭店软、硬件建设,不断向高星级旅游饭店方向发展。

  创建星级旅行社品牌。鼓励引导旅行社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打造一批科学运营、规范操作、优质服务、信誉优良的星级旅行社企业,在全省旅行社企业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重点培育骨干旅行社企业规模化、专业化经营,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行列。

  8.推动旅游区域合作。

  在全省“一核三片五城十县百区”旅游目的地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南昌全省旅游核心集散地作用,构建以南昌为中心的2小时精品旅游圈,推动昌九、昌抚旅游一体化发展,加强与上饶市的旅游战略合作;加快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四城市间的旅游区域协作,实现旅游资源、旅游要素的互动共赢。同时加强跨区域、跨国际间的旅游交流,加大与韩国、日本等国以及港澳等地旅游市场的对接;抓住“赴台自由行”的机遇,大力发展对台旅游。

  9.做大做强旅游企业。

  放宽旅游市场准入,鼓励民间资本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资源;支持民间资本组建专业化的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企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旅行社等旅游服务业。支持旅游企业与国内外旅游大企业、大集团开展战略合作,鼓励省内外品牌旅行社来我市经营发展,鼓励市内旅行社以产权为纽带,实行品牌化、连锁化经营。

  扶持南昌旅游集团做大做强,从资产、人才、项目、土地等方面支持南昌旅游集团公司快速发展,将其打造成为集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交通、旅游地产、旅游购物、航空、酒店、餐饮、电商等为一体的现代旅游集团。

  10.加大旅游营销力度。

  整合各类宣传资源,创新宣传方式,全面利用各种媒体尤其是新媒体,宣传推广“鄱湖明珠·中国水都”南昌城市旅游形象;加大对周边省会城市、全国重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的宣传营销力度;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推介南昌灿烂的历史文化、丰富的旅游资源、现代化的都市风貌和良好的城市形象。

  宣传、外侨、对台、文化、新闻、广电等部门,应利用各自平台加强南昌城市旅游形象宣传;市属各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分别设立旅游专刊、专题、专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11.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严格执行《旅游法》,完善旅游行业规则。建立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为补充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大力倡导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加强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监督,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秩序。加大对旅游行业、旅游设施、旅游价格、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保证旅游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完善游客满意度调查制度和旅游综合执法机制,落实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假日旅游和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高效的旅游行业监督机制,依法维护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12.培育旅游人才队伍。

  支持引进一批高素质的导游讲解、景区规划、市场营销、酒店管理等旅游专门人才,培育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意识的旅游高级管理人才队伍。支持县区旅游部门及旅游企业引进旅游院校毕业的专门人才。

  逐步建立和完善院校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旅游教育培训体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依法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和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

  三、政策保障

  13.加大政府财政扶持力度。

  市财政在已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全市旅游产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各县区要根据自身的财政状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景区(点)建设奖励补助、旅游产业品牌奖励、旅游发展绩效奖励、旅游宣传促销等旅游产业方面的专项支出。

  市、县区安排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其他与旅游业相关的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旅游项目倾斜。

  14.加大金融财政扶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重点旅游项目融资授信,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引导信贷资金采取银团贷款、集合信托等方式支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鼓励银行提高旅游企业整合重组的信贷授信额度和并购贷款额度,开办小额旅游按揭贷款业务,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乡村旅游集聚地区布设ATM机。

  根据省旅游、财政部门的规定,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旅游小企业,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对担保机构为中小型旅游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并符合融资性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条件的,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做大做强市级旅游投融资平台,支持南昌市政公用集团、南昌旅游集团对全市旅游文化项目的投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支持旅游企业采取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延伸旅游保险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推出食品卫生安全、人身意外伤害、旅游景区公共责任、特种旅游等旅游保险产品。

  15.完善土地利用政策。

  优先保证纳入省、市旅游规划的重点项目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积极争取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争取使用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纳入审批绿色通道。

  五星级旅游饭店(温泉企业)和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示范区、试验区)、旅游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其中经省、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同意的用地统筹优先安排。

  支持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挂钩周转指标可优先用于生态旅游项目。对与旅游配套的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农用性质的前提下采取作价入股、土地合作等方式参与旅游开发。

  16.实行税费支持。

  对三星级(含)以上旅游星级饭店、3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市级以上旅游度假区、旅游演艺项目、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实行优惠用电、用水、用气价格。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年缴纳租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旅游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起止时间内,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的促销费用计入企业经营成本。

  符合条件的旅游演艺项目,享受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城市游客中转站(游客集散中心)设施建设,参照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相关政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乡村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实行一事一议,纳税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定期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7.实施消费激励政策。

  加快推进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动物园、植物园等免费开放;依托公共资源开发的旅游景区、政府投资的旅游娱乐项目实行低票价制度。落实对未成年人、高校学生、教师、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

  18.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各级党委、政府是推进旅游强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市直涉旅部门是推进旅游强市建设的重要责任单位,要明确责任,主动衔接,形成发展合力。

  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旅游业发展责任状,优化绩效考评机制,加强旅游统计,完善指标体系,将旅游发展情况纳入县区政府目标考核。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旅游业重大问题。

  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对本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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