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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建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19-11-2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紧缺急需人才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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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859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南昌)知识产权

保护中心紧缺急需人才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紧缺急需人才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紧缺急需人才计划实施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策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中国(南昌)中医药产业创新科技城”号召,顺应市委、市政府“强攻产业、决战工业”的产业发展战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功能不全、平台不强的现状,推动创新创业、跨越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解决按现有政策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紧缺急需人才引不来、留不住的问题,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洪办发〔2013〕3号),特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章 紧缺急需人才的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紧缺急需人才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保护中心的人员要求,从事预审服务、快速维权、导航运营工作的专业型人才。

第三条 紧缺急需人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保护中心从事预审服务、快速维权、导航运营工作1年(含)以上,或进入保护中心前从事知识产权审查、预审服务、快速维权、导航运营工作2年(含)以上。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人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最高不超过40周岁;成熟人才选调、编外聘用等方式录用从事过知识产权审查、预审服务、快速维权、导航运营工作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不超过50周岁。

(三)突出品德,德才兼备,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它活动。

第三章 招聘录用紧缺急需人才的方式

第四条 采用专场招聘、成熟人才选调、编外聘用等方式,多管齐下招聘录用符合保护中心需要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四章 紧缺急需人才的待遇和政策

第五条 保护中心人员在薪酬待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紧缺急需人才在职称评聘、子女就学、落户以及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

(一)绩效工资。保护中心的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同类事业单位人均绩效总量的2.5倍核定,并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安排。

(二)职称评聘。市人社局对紧缺急需人才职称评聘优先考虑、重点倾斜。

(三)子女就学。紧缺急需人才的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内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按政策就近入学。

(四)落户。紧缺急需人才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南昌市落户;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可办理《南昌市居住证》,并享受常住户口待遇。

(五)住房保障。紧缺急需人才购买本市住房可享受安家补贴30万元,自完成购房手续后下一年度起分3年等额拨付,获得安家补贴起需继续为保护中心服务不低于6年,否则全额退回;紧缺急需人才未购买本市住房前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每月1000元,享受安家补贴后不再给予租房补贴。

(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直属部门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各类专利试点示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审查、预审服务、快速维权、导航运营工作2年(含)以上,或博士及以上学历等特殊人才的待遇政策,参照我市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政策,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七)其他。按照《南昌市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一卡通”实施办法》,享有配偶安置、出入国境、医疗保健、在职培养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五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紧缺急需人才由保护中心向市人社局提出紧缺急需人才资格认定申请。

第七条 审核。市人社局初审后,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联合组织的专家评审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确认。经审核通过的紧缺急需人才,由市人社局在南昌人才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建立人才评价机制。市人社局对紧缺急需人才坚持使用和考核相结合,会同保护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考核,实行绩效考核退出或提升机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凡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须与保护中心签订合同,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涉及的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职,保障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十二条 除绩效工资外,各项激励政策资金均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须严格遵守《南昌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同一事项已获市政府资助、补贴、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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