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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建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19-11-2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VR/AR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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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8115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VR/AR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VR/AR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版)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VR/AR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版)

 

为依托我市现有产业优势,通过区域聚焦、政策聚焦,瞄准前沿技术,重点发展VR/AR硬件、软件设计、平台分发与内容产品,加快南昌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产业发展,推动一批VR/AR研发、产业、展示、人才、金融、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和重大项目落地,做大产业规模,形成产业集聚,在《关于加快VR/AR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洪府发〔2016〕2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支持对象和重点

第一条 支持对象

在南昌市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VR/AR研发和制造企业,以及为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 支持重点

1、从事VR/AR产业硬件设备研发制造、系统搭建、软件内容开发、应用产品、衍生服务等相关企业;

2、VR/AR重点实验室、研究院,VR/AR高端人才和团队,VR/AR新型研发机构;

3、VR/AR产业创新中心及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二章  加强规划引领

第三条 明确重点区域定位。以红谷滩新区VR产业园及新建区AR硬件产业园为载体,规划建设“中国·南昌VR产业基地”,并作为“智慧南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发展VR/AR硬件、VR/AR内容制作、VR/AR跨界服务,建设一批VR/AR产业相关的数据中心、渲染中心、超算中心和应用分发平台,强化硬件设计与制造、芯片与算法研发、素材支撑平台开发、素材资源库建设、行业应用开发与推广、产业合作、人才培养等配套服务功能,形成全产业链的产品和服务供应体系。

第四条 支持国有企业、互联网龙头企业联合组建基地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基地基础建设、宣传招商、技术研发、链条打造等工作。基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列入市级统筹安排。

第五条 向国内外专业咨询机构采购VR/AR产业规划咨询服务,形成全国领先的VR/AR产业发展规划。

第三章  完善配套保障

第六条 优先保障基地建设用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帮助基地内数据中心、渲染中心、超算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等项目申报省重点项目。用地实行“点供”政策,开辟绿色通道,随报、随转。

第七条 建设基地直达互联网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的专用通道,为南昌VR产业基地提供互联网骨干网络直连和双路由链路保障。扶持保障南昌VR产业基地内的大数据产业,依托现有省、市数据中心与云计算平台,为基地进驻企业提供云服务能力。加快推进5G实验网络建设,适应VR企业对移动网络高速率、低延时、高承载力的需求。实行宽带网络、云服务租费价格补助,每年由基地运营主体统一提出申请,对基地及入驻企业宽带网络、云服务租费实行40%价格补助。

第四章  培育龙头企业

第八条 大力引进知名VR/AR企业。对新引进实际到位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VR/AR企业,按其到位投资额的6%,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设立VR/AR企业上台阶奖,对产值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和5亿元的VR/AR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且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即:若同一企业一年内连上两个及以上台阶,可累计奖励。

第十条 对重大VR/AR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并购额的10%和5%,给予单项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对VR领域重点龙头企业、极具市场前景的创新型企业、引爆性项目、顶级研发机构、自主技术创新平台、以及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的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1)产业基金优先支持。VR天使创投基金、VR产业基金等市区有关产业基金优先支持VR/AR产业项目;支持申报江西省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等省级层面基金。

2)飞地孵化政策支持。鼓励县区(开发区、新区)和企业在美国硅谷、北京、深圳等国内外VR/AR产业化程度高、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地方,以各种方式建立“飞地孵化器”,或是以“飞地孵化器”的形式吸引美国硅谷、北京、深圳等地优秀企业落户南昌,在享受南昌本地企业同等政策的基础上,给予“飞地”所在地住房补贴和有关管理费用补贴。

3)项目试点示范应用推广支持。重点推动全市教育、医疗、旅游、工业、轨道等领域的VR试点示范应用,开放相关应用市场和政务信息资源,支持企业探索形成行业领先的应用模式;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支持,在全省复制推广;借助世界VR产业大会展示平台,面向全国宣传推介。

4)研发投入补贴。对顶级研发机构和自主技术创新平台的研发投入和研发设备予以补贴。

5)优质人才团队资助。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团队来南昌发展的优秀人才,给予一次性的项目资助,一定时间内提供创业场所和人才公寓;对产出重大技术成果的,给予追加支持。

6)销售收入奖励和核心设备补贴支持。根据企业销售收入给予相应奖励;对企业购置的核心设备予以补贴;

7)标准厂房代建和租用支持。针对VR/AR硬件制造企业,提供标准厂房代建服务和租费减免支持。

第五章  强化创业扶持

第十二条 对2018年1月1日之后在我市新注册的VR/AR企业,经认定后,按其实缴注册资本金规模给予10-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推动VR/AR领域创业、创新、创投、创客联动,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不重复补助)。

第六章  创新融资服务

第十四条 联合社会资本设立规模10亿元的VR/AR产业天使投资基金,专项用于VR/AR产业孵化和投资发展,并力争通过该基金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设立VR/AR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用于VR/AR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

第十五条 设立规模10亿元VR/AR产业母基金,招募国内顶尖管理团队进行专业化市场化管理,并由管理团队向投资机构募集资金20亿元,设立规模30亿元的VR/AR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领先的VR/AR产业企业和项目落户南昌。

第十六条 对落户南昌的VR/AR企业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连续三年给予投资项目贷款利息60%的贴息支持,每年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引入风险投资的VR/AR企业,按企业实际引入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对投资我市VR/AR项目的各类投资企业,且合同建设有效期内投资额累计超过3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奖励资金后两年之内撤资的,对奖励资金予以追回。

第十九条 对于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上市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VR/AR企业奖励1200万元。

第七章  鼓励科技创新

第二十条 加强VR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各创新主体联合建设共性技术平台、硬件测试平台、内容创制平台、软件服务平台、创新应用研究院和数字模型资源中心等产业促进平台,按照不超过平台年度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等实际支出费用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上述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为企业提供合作研发、检验测试、成果转化、示范推广等服务,按照不超过服务合同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VR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按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相关办法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VR/AR产业领域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大院大所、知名高校、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在昌围绕VR/AR产业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按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扶持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我市VR企业形成高水平发明专利。对VR企业(第一专利权人)首次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20件、50件、1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发明专利授权的VR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VR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政府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或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向VR/AR企业开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VR/AR企业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项,分别给予创新团队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VR/AR企业获得的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项,按照省奖励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二十五条 支持VR领域关键技术、专用芯片、新型交互硬件、开源平台与软件等研发,重点包括:动态环境建模、立体显示、传感与交互、实时三维图形生成、高性能计算、大数据融合压缩处理等关键技术,GPU(视觉图形处理器)、PPU(物理运算处理器)、高性能传感处理器等专用芯片,数据采集、动作捕捉、微投头戴显示、裸眼3D、显示屏、定位跟踪等新型交互硬件,图形引擎、物理引擎、视频图像处理、图像拼接和播放等开源平台与软件等。对开展上述研发的重点企业或机构,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实际费用支出20%的比例,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支持VR研发与“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工作相结合,努力形成VR研发与5G试点的优势互补。对基于5G通信的VR领域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实际费用支出30%的比例,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章  帮助开拓市场

第二十七条 结合世界VR产业大会落户南昌的推广契机,鼓励红谷滩新区、高新区、新建区、南昌县以及有关市直部门,在教育、医疗、旅游、工业、公安、科技、轨道交通等领域开展VR应用试点示范,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对有行业推广能力和价值的VR应用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在每年全市重大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中单独设立VR应用专项,对上述范围内的VR试点示范应用项目,给予立项和资金保障。

第二十八条 支持在南昌市举办VR体验展、电影展、创新高峰论坛等各类活动,对举办国内规模活动的给予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举办国际规模活动的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VR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VR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费用资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参展费用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条 对VR/AR成套装备总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60%、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给予生产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VR/AR成套装备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下,单台设备价值在200万元以下,属于国内或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给予生产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九章  培育人才队伍

第三十一条 结合《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洪才字〔2018〕4号)和《红谷滩新区关于实施“红谷VR智汇”工程的行动计划》,将南昌市VR/AR高层次人才分为顶尖人才(I类)、领军人才(II类)、重点人才(III类)、紧缺人才(IV类),比照《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提出的A、B、C、D四类,同等享受相对应的人才政策,由VR专项政策资金兑现。具体分类分级标准参照《红谷滩新区关于实施“红谷VR智汇”工程的行动计划》实行。

第三十二条 引进的VR/AR产业紧缺人才(IV类及以上层次),可优先纳入《南昌市产业紧缺急需人才目录》,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第三十三条 新引进落户且在昌的毕业三年内的VR/AR企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1500元、1000元、500元的生活补贴。

第三十四条 新引进落户且在我市工业园区及红谷滩新区工作的毕业五年内的VR/AR企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购房补贴。

第三十五条 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育,鼓励在昌高校开设VR/AR专业或设置VR/AR专业方向,经教育部门认定,根据规模给予5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在南昌市注册开办的VR/AR人才培训平台,所培训学员取得认定证书且与南昌市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南昌市VR企业组织新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参加虚拟现实岗前专业技能培训且取得认定证书的,按每人4500元给予企业培训费用补助。

第十章  强化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完善VR/AR产业扶持机制,建立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相结合、事前资助与事后资助相结合、财政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市场化投入机制,形成直接补贴、贷款贴息、股权投资、风险补偿等多元化扶持方式。

第三十八条 加大对VR/AR产业发展环境的宣传推广力度,提升我市VR/AR产业国际知名度,促进项目、资金、人才聚集南昌。打造全国性VR/AR高峰会议,大力宣传我市VR/AR产业规划、政策等,推动我市成为VR/AR发展热点地区,提升品牌和层级。

第三十九条 全市“双创”、人才、科技等方面政策重点向VR/AR产业倾斜。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级承担部分从扶持制造业发展专项列支。本政策条款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统筹研究扶持政策。本政策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组织兑现,市财政局依据县区(开发区、新区)政策兑现资金拨付凭证,一周内完成市级兑现资金拨付。年终市工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全年政策兑现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多退少补。

第四十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期限3年,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关于加快VRAR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洪府发〔2016〕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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