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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建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19-11-2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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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8157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8年11月2日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部署和江西省创新性省份建设的要求,改进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投入方式,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成为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据《江西省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赣发〔2016〕85号)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6〕2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为原则,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保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在研发创新时,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发经费投入的总和。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中设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补助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鼓励县(区、开发区、新区)参照本办法,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开展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及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局是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补助资金的预决算、审批、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办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8年1月1日以来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建立了明细辅助账,研发投入管理规范。

第三章  补助方式及依据

第七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由市财政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按一定额度给予补助。

第八条  纳入R&D统计的企业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作为后补助的计算依据。

纳入R&D统计的企业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大、中型服务业企业;

3、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第九条  其他企业以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作为后补助计算依据。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条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总量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二)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对其中的500万元给予25万元补助,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4%给予补助。

(三)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0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含)的,对其中的1000万元给予45万元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3%给予补助。

(四)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5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含)的,对其中的5000万元给予165万元补助,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

(五)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亿元的,对其中的1亿元给予265万元补助,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法人企业总量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增量部分给予补助。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较前一年度增长的,按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研发经费支出的10%予以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增量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补助经费总额未超出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经费总额超出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按相同比例调整(减)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按照《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洪暂行)》(洪府发〔2017〕20号)已享受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本办法不重复给予补助。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一个月内,由市统计部门整理上一年度纳入R&D统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并反馈给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市税务部门提供企业上一年度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据,并反馈给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收到市统计、税务部门的数据后应及时反馈给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发布当年的南昌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企业按申报指南要求,向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和本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

第十九条  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税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拟补助的企业名单、拟补助经费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核定全市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会同市财政局核定补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拟纳入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结束后,市科技局将公示结果和补助清单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给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市、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所涉企业未来5年申请市级科技项目的资格,且未来5年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为后补助,无须签订项目合同书。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用于企业后续研发活动的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每年继续对上年度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给予补助。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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