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办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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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360122YJGL-XK-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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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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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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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45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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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新建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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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材料 |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申请延期事项的需提供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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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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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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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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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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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类)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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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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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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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
/app-editor/ewebeditor/uploadfile//http://ncxj.jxzwfww.gov.cn/portal/xzsp/bmfl/360122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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