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金桥路边电线杆存放地“12 · 7”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新建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 0 2 6 年 1 月 2 7 日
2025年12月7日13时许,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蔷薇 村电线杆存放地发生一起电线杆滚压致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15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 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金桥乡人民政府、区公安分局、区纪 委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区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的新建金桥 路边电线杆存放地“12 · 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 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 学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 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新建金桥路边电线杆存放地“12 ·7”一般物 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操作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1.事故项目业主单位
新建区北山陈农庄,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小桥村陈家自然 村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2MACTC8WG7T, 成立于 2008年12月3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其铭。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事故项目施工单位
江西同鑫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鑫公司),该公 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4020-7室(璜 溪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0940361T
,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于2008年12月3日,类型 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安学良。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水电技术开发;国内贸易;铁附件加工;电力设备、器械、水 泥制品的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 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9月15日,同鑫公司与北山陈农庄签订电力施工 合同,合同价为35万元,合同工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 2026年1月30日。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该公司制定了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和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制度体系不健全, 缺乏针对电线杆搬运、堆垛作业的专项安全操作规程,未明确 作业现场人员站位、堆垛稳定防护、吊运协同配合等关键要求, 制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足,无法有效指导现场安全作业。
(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但隐患排查流于表面、缺乏系统 性。对金桥乡蔷薇村电线杆存放地的作业现场未开展现场隐患 排查,现场负责人未在现场开展安全监护工作,未及时制止违 规撬动中间电线杆的危险作业行为,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流 于形式。
(3)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落实了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建立了培训记录,培训签到表、考核试卷等安全教育培训 台账。但对招用的施工人员未开展针对性的岗前安全培训和岗 中安全教育,仅进行简单口头告知,未涵盖电线杆搬运作业的 危险特性、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法等核心内容。
2025年12月7日11时许,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蔷薇 村一路边电线杆存放地,李乐生(死者)、谭有意、万文武 (吊车司机)三人在进行电线杆搬运工作。李乐生站在电线杆 堆垛上,万文武在吊车操作平台操作吊机,谭有意在吊车货箱
里面整理钢丝绳准备吊运电线杆,万文武突然听到电线杆滚下 来的声音,并看到李乐生在滚落的电线杆上跑,他快到地面的 时候人就趴下了,当时滚了6根电线杆下来,其中2根滚在李 乐生后背上。
1.事故现场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蔷薇村一路边电线杆
存放地。

现场方位图
2.现场堆放20余根电线杆。电线杆分两堆成金字塔型,最
高叠放5层放在路边土质地面上。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乐生,男,55岁,身份证号码: 43230219701113****,湖南省沅江市湖山镇人,系事故项目施 工人员。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 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8万 元(主要为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医疗费等 费用)。
2025年12月7日11时30分许,施工人员李乐生被电线 杆滚压。11时40分许,谭有意拨打邬笛电话让其拨打120急 救电话。
新建区政府接报事故后,区应急管理局、金桥乡人民政府、 金桥乡派出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立即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一是对现场周围布置警戒、封锁,保护事 故现场,对事故现场等进行封控;二是要求项目立即停工整改, 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是迅速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开 展调查工作。
2025年12月7日11 时40分许,邬笛拨打120急救电话。 12时20分许,120急救车赶至现场。12时41 分,救护车将李 乐生送至赣江新区人民医院。12时55分,医院宣布李乐生经 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对事故应急处置过程调查分析,调查组认为:
1.事故单位方面。经评估认为,事故相关单位能够积极组 织现场人员进行施救,同时迅速停工,积极开展对死者家属的 安抚和赔付等善后工作。应急处置得当,未引发其他舆情。
2.政府、部门方面。经评估认为,区应急管理局、金桥乡 人民政府、金桥乡派出所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能够 迅速进行现场警戒,保护现场,防止无关人员误入;信息报送 及时,责令该事故工地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实现了无衍生二次 事故,无群体事件发生,现场处置得当。
李乐生,违规操作,未按照电线杆堆垛从最上层依次向下 搬运的操作规程要求,而是撬动了中间的电线杆,导致电线杆 堆垛不稳滑落,压在自己身上,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同鑫公司,一是未组织建立电线杆搬运、堆垛作业的专项 安全操作规程;二是现场负责人未在现场开展安全监护工作,
未及时制止违规撬动中间电线杆的危险作业行为。三是对招用 的施工人员未开展针对性的岗前安全培训和岗中安全教育。
李乐生,违规操作,未按照电线杆堆垛从最上层依次向下 搬运的操作规程要求,而是撬动了中间的电线杆,导致电线杆 堆垛不稳滑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此 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1.安学良,同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同鑫公司整体运营。 未组织建立电线杆搬运、堆垛作业的专项安全操作规程;对招 用的施工人员未组织实施针对性的岗前安全培训和岗中安全教 育;未督促现场负责人到岗履职,对施工安全缺乏有效监督检 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1之规定。
建议由南昌市新建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杨明,作为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未参与 建立电线杆搬运、堆垛作业的专项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 未开展针对性的岗前安全培训和岗中安全教育;擅离职守,未 到岗履职制止违规撬动中间电线杆的危险作业行为,对事故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2之规定。建议由南昌市 新建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同鑫公司,未督促现场负责人对金桥乡蔷薇村电线杆存 放地开展现场隐患排查工作;对招用的施工人员未开展针对性 的岗前安全培训和岗中安全教育,仅进行简单口头告知,未涵 盖电线杆搬运作业的危险特性、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法 等核心内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³之规定, 建议由南昌市新建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本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 薄等突出问题,教训深刻,警示鲜明。
(一)企业主体责任虚化空转,安全管理形同虚设。同 鑫 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章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 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 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作业规程缺失,无法有效指导现 场作业;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闭环管 理机制,对临时作业点的安全管控存在盲区,现场监护缺位, 未能及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为事故发生埋下重大隐患。
(二)安全教育培训流于表面,从业人员技能不足。同鑫 公司未开展针对性的岗前安全培训和岗中安全教育,仅以简单 口头告知替代系统培训,导致作业人员不熟悉岗位危险特性、 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安全意识淡薄、操作技能欠缺, 违规作业行为频发,直接引发事故。
(三)现场作业管控存在盲区,风险防范措施缺失。 作业 现场未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和安全站位,对高处作业、重物搬运 等危险作业缺乏有效管控,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不足。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结合 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立即全面整改,强化现场管控。 同鑫公司要立即组 织开展安全生产全面自查自纠,针对电线杆搬运、堆垛、吊运 等作业环节,制定专项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堆垛高度、方式、 固定措施、人员站位、协同配合等关键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滑、 防倾倒、警戒防护设施,对所有作业点开展隐患排查,建立台 账、限期闭环。同时,严格执行现场负责人在岗履职制度,配
备专职安全员,对危险作业实行全程监护,坚决制止违规作业 行 为 。
(二)规范教育培训,提升安全素养。同鑫公司要完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针对不同岗位作业特点,制定针对性培 训计划,将电线杆搬运、堆垛等专项作业规程、危险特性、应 急处置方法等纳入培训核心内容,开展全员岗前安全培训和岗 中定期再培训,培训后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确保教育培训实效。同时,加强日常安 全警示教育,通过事故案例剖析、现场安全交底等方式,提升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全员责任。 同鑫公司要修订完 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 核标准,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加强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考核,确保责任层层传导、落实到位。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针对高风险环节制定管控措施,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复查闭 环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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