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省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37号)及市政府《关子市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05]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土资源的永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严格按国发[2004]12号文件、府发[2004]37 号文件和洪府发[2005]47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服从大局,把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任务落到实私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二、调整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县人民政府管理。
2、在南昌市长坡外商投资工业区设立新建县国土资源局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分局,为新建县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副科级。领导职数I正I副。
3、撤销部分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按每2-3个乡镇设置1个国土资源中心所的原则,全县设置8个国土资源中心所,新组建新建县国土资源局松湖中心所(管辖松湖、石岗,办公地设松湖镇政府所在地)、新建县国土资源局西山中心所(管辖西山、石埠,办公地设西山镇政府所在地)、新建县国土资源局流湖中心所(管辖流湖、厚田,办公地设流湖乡政府所在地)、新建县国土资源局望城中心所(管辖望城、生米,办公地设望城镇政府所在地)、新建县国土资源局乐化中心所(管辖乐化、溪霞,办公地设乐化镇政府所在地)、新建县国土资源局樵舍中心所(管辖樵舍、象山,办公地设樵舍镇政府所在地)、新建县国土资源局大塘坪中心所(管辖大塘坪、金桥、铁河,办公地设大塘坪乡政府所在地)、新建县国土资源局联圩中心所(管辖联圩、昌邑,办公地设联圩乡政府所在地)。新组建的国土资源中心所为新建县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副科级,机构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为所长1名,副所长2名。国土资源中心所成立后,其管辖范围内的乡镇不再设立国土资源所或分所。另新建县国土资源局长堎管理所、新建县国土资源局南矶管理所,仍为新建县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长堎国土所领导职数为所长1名,副所长2名,南矶国土所领导职数为所长1名。
(二)理顺财政体制
县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经费按机构性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经费,并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编制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以承担行政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原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更名为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机构规格为副科级。领导职数为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根据各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分局、县国土资源监察机构的工作需要,核定人员编制:松湖中心所10名、西山中心所10名、流湖中心所 12名、望城中心所16名、乐化中心所 12名、大塘坪中心所 12名、樵舍中心所 10名、联圩中心所 10名、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分局4名,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25名,长堎国土所8名,南矶国土所1名。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今后,县国土资源局及所属事业单位调入人员,要严格按编制、按规定办理,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总数进人。
三、进一步完普健全土地审批管理体制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报批后实施。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和省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和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须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必须依法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其中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提高透明度,扩大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待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依法足额付给农民征地补偿,必须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法律赋予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四、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监察
(一)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分局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分局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6号令),担负起制止本乡镇范围内违法用地行为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未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县政府将按《南昌市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洪府厅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对有关领导、贵任人追究责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有组织地曝光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充分运用典型案件的作用教育广大干部
(二)认真落实执法监察有关制度。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贵,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带头依法行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政令畅通。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并予以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分局履行职贲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执法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本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调整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国土资源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交接有序、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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