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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新建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5-05-15 09:30
  • 来源: 新建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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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新建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的法定化,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及我区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通过依法审查,确认以下50个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公告如下:

1、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南昌市新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南昌市新建区教育体育局

4、南昌市新建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5、南昌市新建区民政局

6、南昌市新建区司法局

7、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

8、南昌市新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南昌市新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11、南昌市新建区交通运输局

12、南昌市新建区水利局

13、南昌市新建区农业农村局

14、南昌市新建区商务局

15、南昌市新建区文化广电旅游

16、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7、南昌市新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8、南昌市新建区应急管理局

19、南昌市新建区审计局

20、南昌市新建区林业局

21、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南昌市新建区统计局

23、南昌市新建区医疗保障局

24、南昌市新建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5、南昌市新建区新闻出版局(区版权局)

26、南昌市新建区国家保密局

27、南昌市新建区松湖镇人民政府

28、南昌市新建区石岗镇人民政府

29、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人民政府

30、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人民政府

31、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人民政府

32、南昌市新建区象山镇人民政府

33、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人民政府

34、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人民政府

35、南昌市新建区大塘坪乡人民政府

36、南昌市新建区铁河乡人民政府

37、南昌市新建区昌邑乡人民政府

38、南昌市新建区联圩镇人民政府

39、南昌市新建区南矶乡人民政府

40、南昌市新建区长堎街道办事处

41、南昌市新建区欣悦湖街道办事处

42、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樵舍镇人民政府

4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化镇人民政府

44、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街道办事处

45、湾里管理局罗亭镇人民政府

46、湾里管理局梅岭镇人民政府

47、湾里管理局招贤镇人民政府

48、湾里管理局太平镇人民政府

49、湾里管理局站前街道办事处

50、湾里管理局幸福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组成部门、区政府直属机构和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机构改革、综合执法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原因,尚未完成新机构组建、职能调整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继续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今后,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核并报请区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

202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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