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二、审批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19〕4号)
2.《江西省民 政厅关于实施2019年度“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的通知》(赣民电〔2019〕30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20〕125号)
4.《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赣民字〔2021〕23号)
5.《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保障制度的通知》(赣民字〔2022〕2号)
三、申请条件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3)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4)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5)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6)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比对的方式查验儿童父母情况,作出查验结论。无法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验的,可由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且符合条件的,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申请通过后,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处)要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及时退出信息系统。
五、申请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本人及法定监护人需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儿童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或者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证明材料。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受理地点及时间
1.受理地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
2.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八、收费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九、咨询服务单位
新建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咨询地址及咨询电话:
新建区文化大道732号
联系电话:0791-83705612
十、申请表单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批表》
《南昌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赣公网安备 36012202000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