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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186297--2026-004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新建区松湖镇 生成日期: 2026-10-1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致全镇广大村民朋友关于露天禁烧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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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广大村民朋友:

金秋时节,硕果盈枝,又是一年丰收劳作的关键时节。辛勤耕耘的汗水,浇灌出田野的硕果累累,在此,镇党委、镇政府向每一位勤劳质朴、深耕乡土的农民朋友致以诚挚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


秋收秋种期间,田间秸秆、枯枝杂草处置进入高峰期。长期以来,部分群众习惯露天焚烧秸秆、荒草、枯枝、落叶、垃圾等杂物,看似省时省力,实则隐患重重、危害极大,既破坏生态环境,更危及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为守护我镇蓝天白云、洁净空气,保障全镇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人居环境、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现就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向全镇广大村民朋友真诚倡议、郑重告知。


露天焚烧,危害极大。一是焚烧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二是秋收期间气候干燥、风力较大,田间秸秆、杂草易燃易蔓延,露天焚烧极易引发火灾;三是焚烧产生的烟尘降低能见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四是焚烧秸秆会破坏农田土壤结构,逐年损耗耕地地力,造成农业减产。


镇党委、镇政府将坚持宣传引导、疏堵结合、从严管控、便民利民的原则,常态化开展露天禁烧巡查管控、政策宣传和隐患排查工作。同时持续推广秸秆综合利用便民举措,全力为群众科学处置田间废弃物提供便利服务。同时,对屡劝不改、造成不良影响和安全隐患的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


对擅自露天焚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财产损失、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禁烧决定、引发火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视情节予以拘留、罚款;

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放火构成放火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引发火灾构成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露天禁烧,人人有责。松湖镇是我们共同的家园,需要大家共同守护。在此号召广大村民朋友自觉抵制露天焚烧,积极做好秸秆还田、回收等资源化利用,实现变废为宝。让我们共同践行绿色环保、安全农事理念,共建生态优美、平安和谐、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



                                                            

南昌市新建区松湖镇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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