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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420179-0403-2025-0009 主题分类: 交通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5-09-1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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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变更备案

类别
行政备案
审批部门
新建区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变更备案 权力基本编码 369918054002
设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见附件1);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 (九)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十)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一)营业执照; (十二)学时收费标准。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及数量、培训内容、教练场地等备案事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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