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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129983--2026-00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新建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6-01-1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新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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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新府办发〔2025〕21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 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新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2025 年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2020年12月14日《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新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新府办

发〔2020〕112号)同时废止。








2025 23


新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区级应急响应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 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 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 善优化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综合防 灾减灾救灾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 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 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 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案》《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自然灾害救 助应急预案》《新建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区级层面 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 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 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 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自然灾害应对防抗 救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是区政府的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 助工作,配合国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与市安全生产和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 助活动。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灾害防御和救助相关工作。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 主任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和分管水利、气象、资源规划、 林业、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 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 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 区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 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规章制度体


系建设和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统筹组织指挥各乡(镇) (含街道、开发区、园区、管理处,下同)政府、各有关部 门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 灾重大问题,统筹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 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完成区委、 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发挥牵头抓 总、综合统筹、指导督促作用。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 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委、市政府、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区安全 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安排部署,以及上级领导指 示批示精神。

(2)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贯彻落实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安排的防灾减灾救 灾各项工作。

(3)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全区自然灾害 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提出有关意见和

(4)指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救援,组织开展自然灾害 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


物管理制度。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气象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 等相关部门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 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 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资源规划分局根据需要及 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 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 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 估,对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 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 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政府通报灾害预警预报 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易受自 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 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 对措施。

(3)通知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协调各有关单位和 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 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 运准备。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 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 位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 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乡(镇)政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 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 1. 1各乡(镇)政府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 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 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

4.1.2 各乡(镇)政府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 定时限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各乡(镇) 政府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区 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 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 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 报要全,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 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 系统补报。在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四级及以上救灾


应急响应后,相关涉灾部门及时按要求将《自然灾害损失情 况统计快报表》等损失情况报表及信息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 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4.1.4 地震、山洪、地质、风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 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乡 (镇)政府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 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5 受灾乡(镇)政府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 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区公安分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交通 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气象局、 区林业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 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 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 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 局。

4.1.6 对启动区级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受 影响的乡(镇)政府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报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 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 失,并及时组织上报核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政府应在旱情初显、 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 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


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 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级 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 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 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 要及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 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 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乡(镇)党委、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 广播、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 息。区文广旅游局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做 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灾情稳定前,受灾乡 (镇)政府应有序、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 情况。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当 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5 区级应急响应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 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 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全区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或一个乡 (镇)因灾死亡和失踪2人以上4人以下。

(2)全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5000人以下,或一个乡(镇)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 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 间或100户以下,或一个乡(镇)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 或15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

(4)全区农作物绝收3000亩以上1万亩以下,或全区直 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全区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 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3%以上6%以下,或某一乡(镇) 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 6%以上9%以下。

(6)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 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7)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气象等自然灾害 四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8)按照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委、区 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四级响应。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安 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 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 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 1.3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 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 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 以下措施:

(1)发布应急响应。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办公室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 政府以及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区 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政 府,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 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

应。

(2)召开会商研判会议。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 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 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工作组。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 公室派出工作组,赴重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 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 应急管理局可前置力量,督促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和应对工

作。

(4)灾情统计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 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相关乡(镇)政府及区安全生 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有关成员 单位每日13时前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区安全生产和防灾 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 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 局报告。

(5)救灾款物保障。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 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商区财政局下拨区级防灾减灾救灾专 项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并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支援;区应急管理局 会同区发改委协调各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 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 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 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提供技术支撑。区科工信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 通信保障工作。


(8)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 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 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 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全区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8人以下,或 乡(镇)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1万人以下,或一个乡(镇)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 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 1000间或300户以下,或一个乡(镇)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全区农作物绝收1万亩以上2万亩以下,或全区 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全区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6%以上9%以下,或某一乡 (镇)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 农业人口9%以上12%以下。

(6)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 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7)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气象等自然灾 害三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三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 应。

(8)按照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委、 区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三级响应。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 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 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 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 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 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 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 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应急响应。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 会办公室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区 委、区政府以及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并通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 乡(镇)政府,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 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 别的应急响应。

(2)召开会商研判会议。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


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 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工作组。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办公室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重灾地区 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

(4)灾情统计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 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相关乡(镇)政府及区安 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有 关成员单位每日13时前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 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区安全 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 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区委、区政 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救灾款物保障。区应急管理局商区财政局下拨区 级防灾减灾救灾专项资金;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财政局向上 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救助 资金、救灾物资支持。区发改委及时组织申报灾后应急恢复 重建省级和市级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协 调各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在收到上级自 然灾害救助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 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时 下拨至各受灾地区。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 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 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 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指导受灾地区 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提供技术支撑。区科工信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 急通信保障工作。

(8)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委 社会工作部、区红十字会指导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 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 援大队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加强集中 安置点消防管理。区应急管理局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 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 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9)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 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 导区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做 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 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 1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


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全区因灾死亡和失踪8人以上15人以下,或一个 乡(镇)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8人以下。

(2)全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 万人以下,或一个乡(镇)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3000间或1000户以下,或一个乡(镇)倒塌和严重损坏房 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全区农作物绝收2万亩以上4万亩以下,或全区 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全区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9%以上12%以下,或某 (镇)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 农业人口12%以上15%以下。

(6)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 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7)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气象等自然灾 害二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二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 应。

(8)按照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委、 区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二级响应。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 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安全生产和防 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 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

5.3.3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区 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政府做好灾害 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 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应急响应。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 会办公室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区 委、区政府以及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 政府,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 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

(2)召开会商研判会议。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 委员会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会商研判灾情 和救灾形势,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 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工作组。 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 指示批示,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带 队、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赴重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 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灾情统计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 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相关乡(镇)政府及区安 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有 关成员单位每日6时、13时前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 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区 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 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区委、 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救灾款物保障。区应急管理局商区财政局下拨区 级防灾减灾救灾专项资金;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财政局向上 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申请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救灾物资支持。区发改委及时组织申报灾后应急恢复重建省 级和市级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协调各有 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在收到上级自然灾害 救助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时下拨至 各受灾地区。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 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 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 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及 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 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提供技术支撑。区科工信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


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资源规划分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 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 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网南昌供电公 司新建分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8)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委 社会工作部、区红十字会指导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 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 武警南昌支队机动大队、区公安分局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 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协助受灾地区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区消防救援大 队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加强集中安置 点消防管理。同时,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工程抢险力量在抢险 救援和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9)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 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 导区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做 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抢修基础设施。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水 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 输局等有关单位及时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建监管支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引导金融 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11)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 乡(镇)政府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


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视情 发出募捐呼吁,并指导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政府 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安 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 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定 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一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 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全区因灾死亡和失踪15人以上,或一个乡(镇) 因灾死亡和失踪8人以上。

(2)全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或一个乡(镇)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或一个乡(镇)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全区农作物绝收4万亩以上,或全区直接经济损 失4亿元以上。

(5)干旱灾害造成全区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12%以上,或某一乡(镇) 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


口15%以上。

(6)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 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7)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气象等自然灾 害一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 应。

(8)按照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委、 区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一级响应。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 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安全生产和防 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 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区级 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政府灾害救助工 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 下措施:

(1)发布应急响应。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 会办公室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区 委、区政府以及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 政府,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


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

(2)召开会商研判会。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 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及重灾乡(镇)政 府参加,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 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派出工作组。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重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 情,慰问受灾群众。

(4)灾情统计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 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相关乡(镇)政府及区安 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有 关成员单位每日6时、13时前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 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区 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 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区委、 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救灾款物保障。区应急管理局商区财政局下拨区 级防灾减灾救灾专项资金;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财政局向上 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救助 资金、救灾物资支持。区发改委及时组织申报灾后应急恢复 重建省级和市级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协 调各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在收到上级自 然灾害救助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


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时 下拨至各受灾地区。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 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 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 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及 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 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提供技术支撑。区科工信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 急通信保障工作,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频率指配,开展通信频 率干扰排查工作,并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 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资源规划分局及 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 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 污染、变化等情况,对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受灾地区开展环 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

(8)投入救灾力量。区财政局督促区出资监管企业积 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 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委社会工作部、区红十 字会指导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 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武警南昌支队机动 大队、区公安分局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 部队、公安、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


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国家综合 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加强集中安置点消防管理。同 时,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工程抢险力量在抢险救援和灾害救助 中的作用。

(9)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 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 导区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做 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区公安分局指导加强受灾地 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区交通运输局开展救灾工 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修、维护和管理。区发改委、 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 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 管理局、区发改委、区科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防护和 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新建监管支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引导金融机构做好 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11)抢修基础设施。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水 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 输局等有关单位及时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区应 急管理局指导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区住建局指导 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管执法局指导灾 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 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


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灾 后种植业和渔业生产恢复。区发改委指导电力生产及电力应 急保障等工作。区供电分公司保障受灾地区电力供应。

(12)启动救灾捐赠。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区应急管 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 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 相关救灾工作,视情发出募捐呼吁,开展社会募捐等活动。

(13)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 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区应急管理局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 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4)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薄弱的脱贫地区或灾害对受灾 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 情降低。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 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 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政府及


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 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 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 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安 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 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 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 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根据乡(镇)政府的资金申请以及需过渡期救助 人员台账,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 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 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 障工作。

6.1.4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 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 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 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乡(镇)政府负责 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 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


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 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农村住房保险等商 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 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 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 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 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 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灾情稳定后,乡(镇)政府组织灾情核定,建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重建台账,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对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过程,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各地上报的重建台账,及时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 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和严重损 坏住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 规模。

6.2.5 根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 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 助资金。

6.2.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政府采 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 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 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适时组


成工作组实地抽查,对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7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 指导,加强农村村民自建房的管理,保障住房建设质量安全, 提升住房品质。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 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 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保险机构及 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损坏住房进行查勘、定损, 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 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 规定执行。

6.3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 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应急管 理局、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 局的部署抓好落实。

6.3.2乡(镇)政府应于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力量深入 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 并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和《受灾人 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制定救助工作方案,于 10月15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3.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采取抽样调查、实地核


查、电话抽查等方式对冬春需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区财 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申 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的请示。

6.3.4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结合灾 情评估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区财政局及时下拨中央、 省级、市级和区级配套冬春救助资金, 切实帮助解决受灾人 员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5乡(镇)政府及时调拨发放衣被等救灾物资,区 应急管理局根据地方使用前置救灾物资情况及申请视情调 拨区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及我区救灾工作需要安排 区级防灾减灾救灾专项资金预算,用于自然灾害救助补助。

7.1.2 区、乡(镇)级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 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 灾区恢复重建。

7.2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区级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 设完善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布 局,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 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区- 乡-村”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


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 种和规模,确保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 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 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 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 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 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依托应急管理、发改、商务等部门中央级、区域 级、省级、市级和区级骨干库优化救灾物资调运配送中心布 局。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 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高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依 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 库。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 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 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 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 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 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科工信局健全全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 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 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做好受灾地区应急


频率指配,开展通信频率干扰排查工作。

7.3.2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各级应保持每天24 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 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 通。

7.3.3 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 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探索基于应急宽带 VSAT 卫星网和战备应急短波网等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 配合建设完善并应用好自然灾害信息系统,确保中央、省级、 市级和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 握重大灾情。

7.3.4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应用好灾情和数据共 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强化灾害 救助工作中信息化工具的使用。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各乡(镇)党委、政府应加大投入,配置完善调 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应急管 理部门、防灾重点区域、高风险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 层自救互救能力。救灾应急期间,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 灾委员会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2 灾情发生后,各乡(镇)政府要科学设置受灾群 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


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 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的管理运行安 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 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 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 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 队伍。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乡 (镇)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 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并强化教育培

训。

7.5.3 组织应急管理、资源规划、住建、城管执法、生 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业、 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 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4 完善区、乡、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实现 AB 角全覆盖,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 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 对口支援机制。


7.6.3积极运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 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快速解决受灾群众的需 求困难。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 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 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 互联网、移动通信、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在灾 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7.2 开展常态化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评估,及时更 新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推动普查成果应

7.7.3 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 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建立合 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应用研究,加强防灾减 灾救灾标准体系建设。

7.7.4 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和减 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应用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系统等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综合运用各类手 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宣传和培训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利用各种媒体宣 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 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 “国际减灾日 “世界 急救日” “世界气象日” “全国科普日” “全国消防日”和 “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知识进企业、进 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救灾意 识和能力。

不定期组织开展对乡(镇)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灾 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7.9监督监管

7.9.1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 门参加的救灾资金和物资监管协调机制。财政、应急管理部 门对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特别是资金基层发放工作进 行专项检查、评估、跟踪问效,确保所有救灾资金和物资能 够按照既定计划和规定用途得到有效利用。各有关乡(镇) 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 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物资 合理使用。

7.9.2 设立群众监督举报机制,建立多渠道、便捷化的 监督举报平台,激发群众参与监督积极性。对于违反规定、 滥用救灾款物的行为,给予严厉措施予以查处,维护救灾工 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8 附则

8. 1名词术语解释


8.1.1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 灾害,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 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 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 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8.1.2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 数。

8.2 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 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 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 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报区政府批准 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自然灾害应 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 员单位开展预案演练和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 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 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乡(镇)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 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各乡(镇)政府自然


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乡(镇)动态完善预案。 8.3.4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

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区委、区 政府决定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办,区人武部。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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