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形式解读】《南昌市新建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1.林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包括哪些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是土地所有权人,如果林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林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如何落实发包方的土地所有权?
发包方作为土地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林草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林地承包方享有哪些土地权利?
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权利内容包括:(一)利用承包林地合法开展经营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依法互换、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 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等。
4.林地承包方负担哪些义务?
林地承包方负担的义务包括:(一)维持林地的林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伐林木,利用林地林木资源;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如何稳定农户的林地承包权?
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林地继续保持稳定。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6.承包(延包)方案需要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标准如何规定?
承包(延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7.集体林地承包(延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是否一概无效?
集体林地承包(延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的,原则上为无效,但也存在例外情况:(一)合同订立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民主议定程序的;(二)虽然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或是程序存在瑕疵,但后来依法补正的; (三)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并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
8.农户全家户口迁入城市,农村集体能否强制收回该农户承包的林地?
不能。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林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9.农户可否自愿退出承包林地交回集体?
可以。承包期内,因进城落户、有稳定的非农收入的农户,以及因失去劳动能力、无法履行承包合同义务的农户,可以引导其将林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林地经营权。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10.承包责任山能否继承?
如果承包林地的农户户主死亡,村集体所在的户内仍有其他成员,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不发生继承; 如果户内最后一位成员死亡,继承人户口不在本集体组织内部,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1.承包的责任山要求分户如何处理?
农户承包责任山已流转的原则上不办理分户和变更户主登记; 但因原户主已过世,兄弟之间已实际分户经营管理,且有明显界址界定的农户责任山,在还没有办理流转林地经营权登记的情况下,经申请可办理分户登记; 分户登记后必须维护原流转合同的履行和配合经营者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
12.能否整合林地,改善林地经营碎片化状态?
鼓励承包农户之间为方便经营互换承包林地,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农户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林地承包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可以依法进行登记。
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议定程序,可以由分散经营收回集体统一经营,或统一流转经营。支持小农户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开展生产,推广家庭联合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股份合作经营、农户委托经营模式。对采取联户承包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鼓励继续采取原承包方式延包,但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13.林地延包方式如何确定?
延包方式应当坚持“大稳定小调整”方式。
“大稳定”是指原来的承包方式基本保持不变。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继续由原承包户承包,不得将原来的承包山打乱重分,更不得随意打破村民小组山林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规范集体统管山经营行为,积极探索良性循环、可持续开展的经营方式。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如合同尚未到期,仍按原合同执行,不得任意更改。对列入生态公益林的山林,其经营主体和承包关系不变,但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职责和义务,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规定。
“小调整”是指特殊情形下经过严格程序可以进行小范围调整。如全户消亡的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收回; 对于因进城落户、有稳定的非农收入、自愿退出承包地的农户,以及因失去劳动能力、无法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自愿退出承包林地的农户,可以分类采取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障等措施,对退出承包地农户进行补偿、安置和提供社会保障。对农户自愿有偿退出的承包地,纳入村集体统一管理,集体收回的林地可以根据村民决议由集体统一经营或调整给少地农户,或统一流转经营。
14.林地延包应如何进行登记?
林权延包登记方式应尽量简化,可以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做出备注,如果林地承包经营者或使林地经营权人需要办理林权转移登记或林权证灭失后申请补办,可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对原有林权证实行“不变不换”原则,继续有效。
15.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如何延包?
流转的林地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原来的林地承包期,林地延包后,林地承包人与流转受让人经协商可以重新签订或续签流转合同。林地延包时承包方进行调整的,鼓励新的承包户与林地经营者继续签订流转合同,稳定林地经营关系,开展连片规模化经营。
16.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的区别是什么?
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林地所有权人,把林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产生的土地权利类型,承包方的原始身份应为农户。林地经营权是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保留林地承包权,将林地流转给他人经营产生的权利类型,林地经营权主体不受限制,林地经营权可以入股和抵押。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
17.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具体有哪些?
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包、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
18.统管山流转应当经过什么程序?
统管山是指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管山,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19.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是否要求分山到户?
不要求。对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鼓励通过创办村集体林场或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原则,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
20.林权流转是否区分村内流转和村外流转,是否颁发不同证书?
林权流转根据流转方式不同产生不同权利类型,如果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让或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改变原来的承包关系,经双方申请,应当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如果流转方式为转包(村内流转)和出租(村外流转),并不改变原承包关系,根据合同内容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21.林权再流转的条件是什么?
林地经营权人拟再流转林地,应当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经营期,也不得超过承包方的剩余承包期。
22.户主或家庭成员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流转林地林木的合同是否有效?
户主或家庭成员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流转林地林木的合同有效,但受让人能否取得林地经营权取决于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即受让人对于擅自流转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完成权属登记,受让人可以取得流转的林权。
23.流转合同订立后,流转林地被划为公益林地、天保工程、自然保护地等区域,禁止采伐林木,经营权人能否请求变更或解除流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规则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流转合同订立后,流转林地被划为公益林地、天保工程、自然保护地等区域,禁止采伐林木,导致经营权人预期收益难以实现,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经营权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4.土地经营权人在流转期间实施严重违约行为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是否有权终止林权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25.当事人能否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经营活动,且订立合同?
对于当事人为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经营活动订立的合同,应当综合考虑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公益林生态功能及是否经科学论证的合理利用等因素,依法认定合同效力,不能仅以涉公益林为由主张经营合同无效。
26.林地林木如何设定融资担保?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林地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27. “坚持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具体指的是什么?
即妥善处理原林权证与不动产权证的关系,坚持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不得强制要求换证。林权权利人以原林权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存在权利交叉重叠、权属不清、证地不符等问题或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外,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办理,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抵押权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自然资源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抵押权人不得强制要求先换证再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除外。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后续林权登记时,要最大限度利用原林权登记资料,原林权证范围内存在非林地但无权属交叉重叠的,不影响产权归属。
28.本轮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自留山有何新规定?
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将自留山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并可依法继承或自愿有偿退出。
29.集体林林木采伐审批方面,有哪些便民措施?
对短轮伐期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皆伐作业试行按面积审批。对采伐集体人工商品林蓄积量不足30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30.目前我省油茶产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目前油茶产业扶持政策主要有四类。一是油茶种植补贴。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油茶营造林补助资金对林农、林企新造、改造油茶给予补助。二是油茶三年行动计划重点项目。省财政安排奖补资金支持三年在全省布局建设高产油茶示范基地、产业融合示范基地、油茶服务中心、油茶果初加工和茶籽仓储交易中心、山茶油加工小作坊等一批油茶重点项目。三是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奖补项目。该项目以设区市为奖补对象和项目实施主体(目前仅吉安市和赣州市争取到了该项目),资金支持设区市实施油茶新造、改造、水肥一体化建设,以及油茶二产、三产项目建设。四是江西山茶油品牌建设项目。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加强江西山茶油品牌宣传与推广,扩大山茶油销售量,帮助山茶油企业拓宽线上线下销售渠道。
31.林权流转审核等流转服务事项如何办理?
(一)申请。流转双方应共同向林权所在地流转服务窗口或南方林交所APP、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s://www.smfor.org.cn/)提交林权流转审核申请。办理林权登记的,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
(二)材料。①《林权流转服务申请表》; ②权属凭证材料;③双方主体资格材料; ④流转合同; ⑤同意书和批准文件。
(三)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服务窗口对申请事项进行受理;但未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权属不清或有争议、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保全等情况的,不予受理。
(四)公示。林业主管部门将流转林地在相邻权利人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审核。流转合同订立双方资格、内容合法合规、条款完备等符合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完成林权流转审核。
(六)其他事项。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服务网站申请办理流转合同备案、承包合同备案、纠纷调解、档案查询等流转服务事项。
咨询服务机构:南昌市新建区林业局
咨询服务联系人:张勇辉
咨询服务电话:13970827128
咨询服务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林业局(花果山路28号)
关联稿件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