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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864814--2022-04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9-0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新建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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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的燃气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区城管执法局起草了《新建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修订)》(以下简称《预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目的依据

根据《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新建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类分级标准

依据《江西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燃气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Ⅳ级(一般)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应对,以人为本、快速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设立新建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2.1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2.2 成员单位职责

2.3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

2.4 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燃气事故后,根据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部门领导和燃气事故救援专家参与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

(1)危险源控制组(2)安全警戒组(3)安全疏散组

(4)环境监测和危险物处置组(5)医疗救护组

(6)专家咨询组(7)事故调查组(8)后勤保障组

(9)宣传报道组(10)善后工作组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监测

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燃气经营企业、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整改。

3.2 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 (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 (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 蓝色预警

3.2.2 黄色预警

3.2.3 橙色预警

3.2.4 红色预警

3.3 预警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3.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区城管执法局、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可视情采取预防性措施。

3.5 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是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调查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和对外报道等工作。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先期处置

燃气发生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

4.2 情况报告

4.2.1 基本原则

(1)迅速(2)准确(3)直报

4.2.2 报告程序

4.3 应急响应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一般燃气事故的信息或者各乡(镇)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向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4.4 指挥和协调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区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4.5 应急处置

4.5.1 前期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和所在社区应当在判定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4.5.2 现场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4.5.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5.4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事故特点,组织和指挥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

4.5.5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区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燃气专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和论证。

4.6 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发展态势超出本预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区政府及市应急委员会, 请求区政府和市政府协调支援。

4.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城管执法局分管副局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区燃气事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同时报区安委会。

5.2 善后工作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所在乡(镇)政府和区燃气管理部门、公安、卫健、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保险理赔及现场清理、设施修复等善后工作。

5.3 保险赔付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保险机构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及时进行理赔。

5.4 调查报告

5.4.1 燃气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4.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城管执法局有关科室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乡(镇)和相关单位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各种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6.3 应急队伍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依据《消防法》等有关规定,消防救援部队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

6.4 应急资金保障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日常燃气应急工作预防、宣传、培训、演练等所需资金作出预算,经审定后,区财政部门列入经费预算。

6.5 应急装备保障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当地政府根据本企业、当地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抢险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

6.6 交通运输保障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及管制的,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区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提供相应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区卫健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6.8 社会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城管执法局和燃气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6.10 救援物资保障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乡(镇)政府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6.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的,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事发地乡(镇)政府支持配合,必要时可向区安委会提出请求。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预案修订

7.2.1 下列情况,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对本预案应进行修订。

7.2.2 区燃气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本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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